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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用≠滥用,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量:129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远瞻电子作为成都安防监控公司认为人脸识别应用好用不等于滥用,应该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人脸识别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信息泄露风险大、安全漏洞难消除等问题,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百姓有所呼,司法有所应。成都安防监控公司远瞻电子认为从今年“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宣判,《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国内首次将个人信息分类成敏感和非敏感个人信息,并将人脸归为敏感信息。到此次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都彰显了遏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趋势的司法努力。
      近年来,人脸识别作为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一种,过去几年,率先被安防、金融、安防等行业大规模采用。
      在企业和资本的推进下,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大面积地、深入地进入社会生活,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人脸识别有意识的“滥用”和“无意识的”误用行为,已经引起社会的担忧。在人工智能发展的风口上,强化用户人脸信息保护,会不会影响数字经济发展?成都安防监控公司远瞻电子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很好地实现了两者平衡。一方面,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实现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明确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以规范促应用,实现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平衡。可以说,这一司法解释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等。人脸识别技术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依法予以支持的。其实这也意味着,在涉及到公共安全方面,人脸识别终端和人脸识别技术是可以作为技术辅助手段和效率提升工具来使用,不能一味将人脸识别技术和人脸识别终端的作用妖魔化。不过,为了保障人脸识别安全,在真正需要使用人脸识别的场景,对人脸识别终端的技术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成都安防监控公司远瞻电子认为繁荣数字经济,是为了共享数字红利。依法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让人脸识别应用规范起来,实现技术运用与商业伦理、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用户体验必将更加便利,数字经济也必将拥有健康发展的新助力。

      四川远瞻电子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注弱电设计、弱电施工、弱电维保、弱电系统集成,提供专业智能建筑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拥有20余项建筑资质及证书、110余名专业人员、17个省市的工程案例,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咨询热线:181 0800 087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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